6月16日凌晨4点30分,博兴法院第十次集中执行行动再次开始。本次行动,兵分三路,共查找被执行人19人,拘传到庭5人,履行到位金额元。
请随小编观看部分执行现场情况:1
执行一组
(一)
时间:4:30
地点:湖滨镇西闸村
被执行人:郑某纲
大门紧锁,法警搭梯进入家里没人。
(二)
(二)
时间:5:00
地点:曹王曹一村
被执行人:曹某月
敲门无人应,搭梯进入家里无人。
(三)
时间:6:00
地点:曹王梁家村
被执行人:曹某刚
在家睡觉,成功拘传。执行标的10万,到位标的2万,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
(四)
(四)
时间:6:40
地点:湖滨镇寨郝村
被执行人:郝某峰
锁门无人在家。
(五)
(五)
时间:7:40
地点:西隅小区
被执行人:初某强
已搬家未找到人。到博兴宾馆十六楼太极馆未找到。
2
执行二组
(一)
(一)
时间:5:05
地点:曹王曹三村
被执行人:曹某宁
不在家。
(二)
(二)
时间:5:38
地点:兴福赵马村
被执行人:马某平
拘传。马某平交两万,结案。
(三)
时间:6:10
地点:店子镇利城村
被执行人:左某明
不在家。
(四)
(四)
时间:6:50
地点:曹王开发区某厨具
被执行人:赵某鹏
第一次到还未上班,二次返回,拘传。赵某鹏与申请人达成何解协议,标的额30万。
(五)
(五)
时间:7:20
地点:曹王某食品厂
拘传其负责人,不在。
3
执行三组
(一)
(一)
时间:5:02
地点:渤海锦绣城
被执行人:李某兵
被执行人的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,暂时下落不明。
(二)
(二)
时间:5:25
地点:锦秋西闸村
被执行人:姜某海
被执行人不在家。
(三)
时间:6:03
地点:店子马庄村
被执行人:赵某亮
申请人系被执行人的对门邻居,带领执行人员到达其家后,敲门不开,家中装有摄像头,后主动到庭履行。
(四)
(四)
时间:6:20
地点:东郑村
被执行人:郑某合
执行人员系二次去其家中找人,仍不在,6:58分,回到东郑村口,找到其村口的厂子里,郑某的儿子还未睡醒,称其父亲不在家,联系不到,执行法官打电话电话在家中响起,人未找到。
(五)
(五)
时间:6:35
地点:梨园村
被执行人:许某海
被执行人在家中,说明情况,带回执行局,在执行局中定下两日后还款,协议结案。
(六)
(五)
时间:7:13
地点:店子村
被执行人:张某江
执行人员找到申请人提供的地点后,询问其家中人,称双方为朋友,不是一家人,只是经常过去玩,后打电话准备来履行。
(七)
(五)
时间:7:29
地点:寨卢村清湖花园
被执行人:卢某凯
家中无人。
(八)
(五)
时间:7:50
地点:某板业公司
办公室全部开着门,但空无一人,点电话给宋某峰、腾某明,宋某峰称在外要账。
(九)
(五)
时间:8:15
地点:柳童村
被执行人:童某之
主动达成协议。
附:
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
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
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,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决胜仗的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体现了国家的意志,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,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,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,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。
二、在全省各级法院立案执行后,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,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尽快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,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三、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,法院将采取限制高消费、限制不动产交易、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、限制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措施,对其失信行为,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。
四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的,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、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;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故意毁损已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;以及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,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,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全省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的行为,依法予以严厉打击。我们严正敦促: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,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不要心存侥幸,逃避执行。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、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。对于举报人的信息,将严格保密。
特此通告
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年5月7日
来源:博兴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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