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日,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:年3月16日,刘某某(女,32岁)接到博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,要求其居家隔离,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,当日仍到博兴县曹王镇某厨具厂上班,并于3月17日至19日参加了其公公张某某的葬礼,造成90余名与其接触的人员被执行新冠疫情管控措施。4月29日,博兴县公安局对结束治疗、隔离的刘某某进行了询问,结合前期调查认定: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,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,造成疫情传播扩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对刘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。当前,疫情防控仍面临复杂形势。请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对故意隐瞒行程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严重风险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
博兴县公安局
年5月1日